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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身陷代言门引发的法律思考

发表/来源:中顾网 日期:2007-8-3 点击数:

时下,有关亿霖木业涉嫌传销诈骗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明星葛优为其代言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又成为热点中的热点。

  亿霖木业集团从2004年起,在各地低价收购林地,在各销售分部下设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4级销售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两年多时间内,该集团非法经营额达16亿元,受害公众达2.2万余人。此案也因此成为北京至今最大的传销案。

  6月28日,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亿霖木业传销诈骗案已由警方侦查终结,现已移交该院审查起诉。亿霖形象代言人葛优的代言费,已被警方全部追回。(据《北京晨报》6月29日报道)

  葛优身陷“代言门”丑闻,引起我们的众多思考:

  思考一:葛优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本人不知道侦查机关是以何种罪名对亿霖木业的高管们提起审查起诉的,从报道看,有说是传销,有说是诈骗。亿霖木业的行为如果属于传销,则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实施,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的规定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因此,不管是传销还是诈骗,葛优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传销或诈骗的故意。如果葛优明知亿霖木业是在传销或诈骗而仍然参与其中,则肯定要负刑事责任。

  思考二:葛优该不该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广告法第38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说来,葛优虽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了商品或者服务,也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却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葛优既非社会团体,也非其他组织。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这种空白,使得众明星们在巨额的代言费面前,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置自己大众明星的光环于不顾,为虚假广告代言,公然蔑视公众利益。

  思考三:亿霖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该不该承担责任?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谁是亿霖广告的经营者?我不知道。谁是亿霖广告的发布者?我也说不准,我只知,2004年,一则亿霖木业的形象广告走进观众的视线,人们在电视上看到了葛优那“质朴、厚道”的形象。毫无疑问,电视台至少是亿霖广告的发布者之一。

  广告法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对“核实广告内容”含义的解释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以外,履行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如果亿霖广告的经营者或者电视台在代理服务或发布亿霖广告之前向某些受害者一样到内蒙实地考察一番,相信这样的广告也就不会出笼了。很显然,亿霖广告的经营者和电视台没有尽到“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葛优的一句“植树造林,首选亿霖”,明星效应大放光彩,使得许多人对亿霖木业趋之若鹜,纷纷解囊(许多人将多年的全部积蓄拿出来),稀里糊涂地掉进了被骗的陷阱。因此,对众多百姓的无辜被骗,葛优难辞其咎。但尽管如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能改变更多的明星身陷“代言门”丑闻的泥潭。因为,商家们需要明星的摇旗呐喊,明星们则更需要钱。这样一对奸夫淫妇就顺理成章地配上了对儿,而通奸,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国的老百姓真是够累的,整天除了忙着挣钱糊口外,还要不停地思考这思考那。思来考去,其实不应该忘记一个简单的道理:善良的人们要相信科学、相信法律,千万不能相信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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